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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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泰发2018〕11号

近年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较大事故时有发生,部分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一些地方和企业存在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党委和政府领导

1.各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市(区)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市、市(区)政府领导联系条块、乡镇(街道、园区)领导联系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督导制度。

2.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由政府各口分管领导牵头的专业委员会,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3.各市(区)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各级党委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履职问责制度,强化各级监委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问责。

 

二、进一步厘清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5.市、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要求,适时修订部门“三定”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纳入“三定”规定。

6.市、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应当在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承担安全生产职责的内设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7.市、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推动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督促企业建立鼓励职工参与隐患排查的制度。

9.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和警示教育制度。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10.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变更、新改扩建项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场地作业等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企业应当事前报告属地政府,以便及时准确掌握有关情况。

11.全面推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分动态管理制度,实行负向激励和动态管理。

12.推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责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运行情况定期检查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13.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实名制+公告栏”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行业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园区)挂钩企业领导、安全生产网格员、举报奖励政策和举报电话等信息应当在企业显著位置公告。

14.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对存在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发生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失信行为的企业,纳入企业失信“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15.各级党委和政府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绩效考核内容,进行专项考核并加大考核权重。

16.各级政府应当与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下级政府和重点企业签订差异化、个性化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施目标管理并加强过程考核。

17.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奖惩力度,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优良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奖励,对成绩优秀的给予记功或嘉奖。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18.建立安全生产定期巡查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年度重点督查计划,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巡查,提出改进措施。

19.建立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对达到相应事故等级或一段时期内事故多发频发的有关市(区)、乡镇(街道、园区)行政主要负责人,由市安委会组织约谈并在全市通报。 

 

五、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

20.各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政府行政执法序列,按照规定标准核定编制,并保证人员到岗到位。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设总工程师专业技术领导岗位。

21.各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园区)安监机构能力建设,按照省、市规定规范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监管力量,将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执法车辆纳入市(区)执法用车计划。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和人员。

22.各地应当建立完善以网格化托底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每个网格至少配备一名安全生产网格员,明确网格员职责,建立考核奖惩办法,切实发挥网格员作用。

23.加强企业应急管理风险评估、预案编制和培训演练等应急管理检查执法,落实企业应急处置责任。

 

六、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

24.加强安全生产地方立法,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25.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移送、案件通报与协查机制。

 

七、进一步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26.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辖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管控风险,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7.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28.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及时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完善相应制度措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安全监管。

 

八、进一步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

29.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加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维护的监督管理。强化城镇燃气设施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加快改造危旧燃气管道。

30.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型综合体、渣土受纳场、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防雷设施等安全管理。

31.开展老旧住宅小区建筑物安全、各类小商品市场、“三合一”场所、城中村综合治理。加强对出租屋、群租房和小区车库擅自改作居住用房的安全监管。

32.各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生产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政策,有计划地完成拆、迁工作。

 

九、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33.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构建覆盖市、市(区)、乡镇(街道、园区)和重点企业的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34.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高危行业实施,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35.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举报奖励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

36.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

市安委会要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各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确保本意见提出的任务要求落到实处。市安委会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